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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第十四條
離島用水、用電,比照臺灣本島平均費率收取,其營運單位因依該項費率收費致產生之合 理虧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後,編列預算撥補之。但蘭嶼地區住民自用住宅之 用電費用應予免收。
第十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 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