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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135A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九條(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用途)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其用途範圍如左: 一、支援輔導計畫所需之經費。 二、透過金融機構辦理專案性、緊急性及企業轉型、調適之融資及保證。但以金融機構或信 用保證機構,不能按通常條件提供融資或保證者為限。 三、投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或透過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金融機構與經認可的投資機構,共 同投資中小企業。 四、資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或法人。 五、其他有關促進中小企業健全發展及本條例規定之用途。 為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組織及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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