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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行政院院院臺經字第099001148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三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或輔導設立中小企業開發公司,對有發展潛力之中小企業,直接或間 接投資,提供國內外技術合作、市場與產品開發或投資之諮詢顧問服務及其他相關業務。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助為辦理第四條所定業務而設立之機構及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銀行法之主管機關,核准銀行參與中小企業開發公司,逕行辦理前項 業務。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所需資本,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 中小企業開發公司之設立營運管理辦法、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參與投資之標準及比例,由行 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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