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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經濟/中小企業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6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090460581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十六條條文,自109年11月16日施行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九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 ,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 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 前二項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之認定、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措施之項目、基準 、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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