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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十四條(適航證書之失效)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 規定之限制。
適航證書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失其效力: 一、有效期間屆滿時。 二、登記證書失效時。 三、航空器不合適航安全條件時。 航空器所有權移轉時,未變更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者,其適航證書之效力,不受前項第二款 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