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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交通通用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11020186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條文,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