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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0031040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
  • 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之一(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之管理)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應具 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各類證件核發、 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 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 用相關證件及定期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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