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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93年5月4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3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條文
  • 公路法 第六十四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 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 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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