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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602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七條條文,並自112年6月15日施行
  • 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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