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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250159712號、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208130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十條,自發布日施行
  • 公路法 第五十九條(公路兩旁公私建築物之禁建或限建)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 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或觀瞻者,得商請 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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