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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54681號、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120045004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十二條條文
  • 公路法 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 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 ,始得對外招生。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 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 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 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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