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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五條之一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申請振興資金貸款, 額度已達規定上限,仍有周轉金需求者,得向金融機構申請維持營運資金 之融通貸款,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120105289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112年9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