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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公路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交通部交路(一)字第111790054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之一

    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將所轄大眾捷運系統橋梁之檢 測及維修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定期辦理評 鑑並訂定評鑑實施要點,載明評鑑對象、辦理方式、評鑑項目、計分方式 、作業時程、相關書表等事項,公告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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