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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郵政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均轉調本公司。但亦得於改制之 日起六個月內,以優惠條件給予退休或資遣;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人員轉調本公司後,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郵政總局改制而予以裁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利及勞動條件等 ,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