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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四十八條(郵政規則之訂定)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 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 與其方法、禁寄物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委託程序與責任 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