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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辦法,由交通部會 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25011118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120145377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