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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 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 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0750132552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國字第10702745530號、中央銀行台央外柒字第107004627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二十條,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