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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三十一條(相關辦法之訂定)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 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交通部交郵字第11050105901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1100144965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五十七條,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