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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二十八條(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權)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 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 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