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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郵政
中華民國92年2月19日交通部交人發字第092B00001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點
  •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六條

    交通部所屬郵政總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二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 ,採存分制規定辦理。其年終考成總分數以一百分為滿分,獎懲之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晉薪級一級,已敘至本資位最高級者或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法規規定不 得再晉級者,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並予以存記,累計 七十分之分數再晉一級,無級可晉者,合併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留原薪級。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另予考成之獎懲,規定如下: 一、滿七十分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超過七十分之分數,每一分給與半個 月薪給總額之七十分之一之一次獎金。 二、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不滿六十分者,免職。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考列八十分以上之條件,由交通部訂定,並送銓敘部備查。不滿六十 分之條件,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考列丁等條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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