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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
第七十條之一(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許可、登記等事項之規則)
航空貨運承攬業、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分公司之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 、註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委託業務 之申請、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前二條規定,於外籍航空貨運承攬業,準用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950060841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之一、第十一條之二、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