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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250129975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十四條之一條文
  • 民用航空法 第六十四條之一

    普通航空業經營商務專機業務,應以座位數十九人以下之飛機或直昇機提 供單一客戶專屬客運服務,不得有個別攬客行為。 普通航空業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 銷與換發、資本額、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航空器之購買、附條件買賣、 租用、機齡限制、飛航申請、證照費收取、營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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