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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135002955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條文及第六條附件三
  • 民用航空法 第九條之一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對經檢定合格或認可之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 組件應妥善維修,以維持其適航條件。 前項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零組件之適航維修、簽證、紀錄、年限管制 、維修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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