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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航空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041762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70000078號、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964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四條條文及第三條示圖一、第四條示圖一之一
  • 民用航空法 第三十二條(建築物等障礙物之限制)

    為維護飛航安全,民航局對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之建築物、其他障礙物之高度或 燈光之照射角度,得劃定禁止或限制之一定範圍,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核定,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但經評估不影響飛航安全,並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者,不在 此限。 前項航空站、飛行場與助航設備四周之一定範圍、禁止或限制之高度或燈光之照射角度、公 告程序、禁止、限制及專案核准之審核程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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