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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八條(年終考績之獎懲二)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 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