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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交通/觀光
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交通部觀光署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觀山管字第11303000032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交通部觀光局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管有場域禁止事項)
  • 發展觀光條例 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擅入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地區。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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