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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組織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1081200007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 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十六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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