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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十八條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一般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 關備查。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師字第1120201964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四十五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僑務委員會替代役教育服務役及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