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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僑務委員會僑教社字第1090201707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志願服務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 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 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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