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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70201208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對於教育事業及從事教育者之鼓勵)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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