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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對於教育事業及從事教育者之鼓勵)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
國家對於左列事業或個人,予以獎勵或補助: 一、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二、僑居國外國民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 三、於學術或技術有發明者。 四、從事教育久於其職而成績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