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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民學校聯繫輔助要點
四、僑民學校依前點規定備查者,本會得視年度經費預算,提供下列輔助措施: (一)供應教材。 (二)補助經費。 (三)提供僑教資源艱困地區教師生活補助或教學津貼。 (四)辦理在職教師師資培訓。 (五)獎勵資深現職校長及教師。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教育文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僑務委員會僑教學字第10802034721號令修正發布第七點、第九點及第五點附件五、第八點附件六、第九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