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僑務委員會僑綜證字第10807014471號令修正發布刪除第六條條文
  •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十條(護照加簽僑居身分之限制)

    持有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之僑居國外國民,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得申請於護照加簽僑居 身分。但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接近役齡或役齡男子,得限制其為僑居身分加簽。 前項但書限制之範圍、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外交 部定之。 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者,在國內應由主管機關認定後,向外交部辦理;在國外,由主管機 關委託駐外館處逕予認定辦理,或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後辦理。 前項僑居身分之認定,其應檢附之文件,準用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