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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僑務/其他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二字第112100124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八點,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
  •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第五條

    公務人員個人或團體在本機關(構)內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個人得 頒給新臺幣五千元以下等值之獎勵;團體得頒給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等值之 獎勵: 一、盡忠職守,任事負責,及時回應民眾需求,辦理為民服務業務,經評 選服務績優。 二、熱心服務,不辭勞怨,積極解決重大問題,確有成效。 三、依機關(構)訂定之推動參與建議措施,提出創新改善意見,經評估 採行確有成效。 四、提出研究發展成果或興革措施,經採行確有成效。 五、執行專案計畫或臨時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績效。 六、團體績效評比結果,達成目標且表現優良。 七、其他工作表現優良且績效卓著。 前項獎勵方式、名額、核定程序及表揚等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

    第七條

    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 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構)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 名額如下: 一、未滿一百人者,採逐年累計方式,於人數滿一百人期間內,選拔一人 ,至滿一百人之次一年度起,重行起算。 二、滿一百人未滿五百人者,得選拔一人。滿五百人未滿一千人者,得選 拔二人。滿一千人者,得選拔三人;其後每滿一千人,得增加選拔一 人;尾數未滿一千人者不計。 第一項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依符合條件人員之優良事蹟從嚴審議,兼顧官 等、職務及性別等因素,並以最近五年內未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者為優 先;其審議及公開表揚方式等規定,由各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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