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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十二條
各級主計機構員額編制,由各該管上級機關主計機構擬訂,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但得 視實際需要,分級授權核定;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各級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除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中央主計機關辦理外,餘由各該 管或其上級機關主計機構層報中央主計機關核辦。但得視實際需要,分官等、職等授權核 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各級主計人員任免遷調,應於發布時,通知其所在機關首長。
第二十六條各級主辦人員應建立職期輪調制度;其辦法,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10年5月17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10100092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