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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考字第10210010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主計人員之俸給、考績(成)、資遣、退休、撫卹及平時考核、獎懲,分別適用有關 法規;其辦理程序,依主計人事系統辦理。但主計人員考績(成)之辦理,應由各一級主 計機構組成之考績委員會初核,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覆核,經由中央主計機關或授權之主計 機構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成),或因情形特殊之一級主 計機構,報經中央主計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成)免職人員應送經中央 主計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隸屬之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考核。 前項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得由中央主計機關另訂主計人員獎懲辦法辦理,並送銓敘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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