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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字第1110103958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二十一條,自發布日施行
  • 災害防救法 第五十八條

    鄉(鎮、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 等經費時,得報請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支應重大天然災害之災後復原重建等經費時, 得報請中央政府補助。 前二項所定補助之時機、要件、基準、請求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分別由各該上級縣、直轄市政府及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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