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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200973A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六條;刪除第五條至第九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十二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 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 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 縣政府定之。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特種基金之預算編製程序與收支保管辦法之決定)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 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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