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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歲計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329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六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權益,應設置私立高級中等以上 學校退場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協助學校退場事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解散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捐贈收入 。 五、接受墊付學校法人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歸墊之收入。 六、本基金財產處分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下列費用之補助: (一)協助安置停止全部招生之專案輔導學校學生及為維護學生受教 權益相關費用。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目費用 。 二、下列費用之墊付: (一)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 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學校維持正常運作所需費用。 (二)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且所屬學校法人經學校法人主管機 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支應學校教職員工保險、退休或資遣所 需費用。 (三)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學校法人解散清算所需必要費用。 (四)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所支出之前三目費 用。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停辦學校,積欠教職員工薪資等費用之墊付。 四、管理、總務及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協助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退場事宜,得向本基金申請 補助或墊付。 本基金撥付之墊付款項,由學校法人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第三項第 二款及第三款之用;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 行之標的。 本基金之補助或墊付對象、申請資格及程序、審查程序、補助或墊付基準 、墊付款項繳還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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