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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普管字第1080400977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十七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四、資料標準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 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 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 訂定統一基準計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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