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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十五條
基本國勢調查臨時調查組織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基準,由中央主計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銓敘部備查。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80026753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第六點、第九點(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銓敘部部統字第1084786161號函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