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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主計/統計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行政院主計處處普三字第097000259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五點
  • 統計法 第二十條

    政府辦理統計時,被調查者無論為機關、團體或個人,均有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四十四條

    各機關依法舉辦之統計調查,被調查者均有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據實詳盡報告之義務,違反 者,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各機關辦理調查、統計人員對各種統計調查取得之個別資料應予保密,除供整體統計分析之 用外,不作其他用途。凡因洩漏個別資料致損害被調查者之權益時,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議 處,其涉及刑責者,應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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