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9年農林漁牧業普查方案
十三、實施計畫:由行政院主計處根據本普查方案之規定,分別研訂實施計畫及各項細部作 業計畫辦理。
-
統計法
第三條
政府應辦理之統計為左列各種: 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 二、各機關職務上應用之統計。 三、各機關所辦公務之統計。 四、公務人員及其工作之統計。 五、各機關認為應辦之其他統計。
-
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八條
基本國勢調查之實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核定之調查方案,於調查開始六個月前訂定調查實 施計畫,分行中央及地方政府各有關機關作為辦理之依據。 前項調查實施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左列事項: 一、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應予明細規定之事項。 二、有關之釋例事項。 三、其他應予一致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