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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第十條
為利行政院瞭解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支用情形,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定期將相關經費支用情形,於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網站填報。其 中請求行政院協助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災害準備金以第三條規定 之編列下限數為基準,支用數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規定先行認列,並據以 核算中央應撥補數額,至年度終了,再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期限內,函報 該總處進行書面審查。 前項填報及函報作業,於山地原住民區或鄉(鎮、市)公所部分,應由直 轄市或縣政府彙整後併同其本身之資料填報及函報。 第一項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災害準備金之填報內容、填報與函報期限及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災害準備金之認列基準等事項,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