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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行政院新聞局新影一字第0980521252Z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三條
  • 電影法 第三十九條之一(獎勵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修正施行之日起 十年內,投資達一定規模之電影片製作業之創立或擴充,其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電影片製 作業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度 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發行記名股票募集之資金及其支應用途,已依其他法規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或免徵營 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 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及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 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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