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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處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地字第1111002434B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十三條

    各機關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應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實施下列各種遷 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種遷調,得免經甄審(選);其遷調規定,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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