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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新聞傳播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日財政部臺財關字第1041021111號、經濟部經貿字第10402618490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四點
  • 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 第七條

    第五條之進口貨物,除特定貨物原產地認定基準由經濟部及財政部視貨物特性另訂定公告 者外,其實質轉型,指下列情形: 一、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所產生之貨物與原材料歸屬之海關進口稅則前六位碼號列相異 者。 二、貨物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前款稅則號列改變,但已完成重要製程或附加價值率超過 百分之三十五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附加價值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貨物出口價格(F.O.B.)-直、間接進口原料及零件價格(C.I.F.)/貨物出口價格(F. O.B.)=附加價值率。 第一項貨物僅從事下列之作業者,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 一、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二、貨物上市或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包裝、加作記號或重貼標籤等作業。 三、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 大差異者。 四、簡單之切割或簡易之接合、裝配或組裝等加工作業。 五、簡單之乾燥、稀釋或濃縮作業,未改變貨物之本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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