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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字第1054800191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全文五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
  • 廣播電視法 第十三條(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

    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及其負責人之資格,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五十條(施行細則及管理規則之訂定)

    本法施行細則及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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