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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54100259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條文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條(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得停止播送節目)

    遇有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時,主管機關為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得令系統經營者停止播 送節目,或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或訊息。 前項原因消滅後,主管機關應即令該系統經營者回復原狀繼續播送。 第一項之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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