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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00201336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七條條文
  • 預算法 第二十一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五條(特種基金之成立及運用)

    系統經營者應每年按當年營業額百分之一之金額,提繳至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特種基金。 前項系統經營者提繳之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下列目的運用: 一、百分之三十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用於有線廣播電視之普及發展。 二、百分之四十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 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 建設。 三、百分之三十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前項第三款之停止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自停止實施之日起,原捐贈財團法人公共電視 文化事業基金會之金額部分,移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一款規定運用。 第一項特種基金之成立、提繳、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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