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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四十四條(費率委員會之設置及收費標準)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報收視費用,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收費標準,核准後公告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設費率委員會,核准前項收視費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未設費 率委員會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行使之。 系統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其標準程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平臺字第10941021460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條文